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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相關法規 農業部補助案QA 2026-06-11

經費收支結算查核

Q: 受查單位配合經費收支查核,應提供哪些資料?

A: 

為利經費收支查核作業順遂,建議可先行準備以下資料,若有電子檔可先行寄送給會計師

  • 核定計畫經費及公文(含計畫變更及展延相關公文)
  • 會計報告
  • 收支專戶
  • 收支專帳(如有電子檔建議先行提供)
  • 相關核銷經費傳票及憑證
  • 財產目錄及相關財產照片(如有資本門補助)
  • 政府採購評選及驗收資料(如有政府補助金額逾150萬元且補助金額半數以上者)
  • 賸餘款及孳息繳回公文及匯款單

 

Q:接受農業部多個署補助,應如何開立補助款專換?補助款專戶孳息應如何處理?

A:

接受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計畫款項僅需開立一專戶,不必按計畫分別開立不同專戶。
專戶所生利息收入,年度利息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應每年整筆繳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其中任一補助或委託機關;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得繼續於專戶內滾存,累計至次年度達三千元以上時,再辦理繳回

人事費相關QA

Q: 計畫兼任助理人員薪俸核銷有無特殊規定?

A:

因實施計畫所需,分攤執行單位部分之薪俸,原則不得編列,確有需要者,應於計畫研提時提出說明,按實際投入之人力核實估列,並應按計畫期程提列配合款,且該人員在本部及所屬計畫總計最高不得超過六個月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違反規定者,其相關支出,應予剔除。

 

Q: 保險費核銷規定

A:

計畫僱用人員之勞、健保費雇主應負擔部分。

 

Q: 加班費核銷規定

A:

執行特定工作計畫其員工超時加班費屬之。

 

Q: 退休離職儲金核銷規定

A:

計畫僱用人員,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撥離職儲金,其公提儲金部分,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確實依規定額度按月提繳,並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業務費相關QA

Q: 委託勞務費核銷規定

A:

  1. 應概略說明委託工作內容及經費估列方式,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者,不得直接列明受委託對象或廠商
  2. 研究計畫應依「政府補助科技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委託事宜。

Q: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核銷規定

A:

因執行特定工作計畫所需聘請個人辦理相關業務,如委請個人從事相關勞力所給付之費用,及其勞、健保費雇主應負擔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出席會議、專業審查、演講或授課及撰稿、審稿、表演等按日或按件計資費用及研究計畫之主持人研究酬金等屬之。

  1. 工資

委請個人按日計酬應按個人學歷依基準編列。並應註明人數、天數,編列天數不得超出扣除週休二日後之合理工作天數,另技術工如木工、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出勤記錄,另除已訂有委託勞務合約者外,應敘明工作內容,經由人事或計畫執行人員簽署證明。計畫執行單位人員不得支領前開工資

  1. 鐘點費、稿費、翻譯費、出席費等費用

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核銷時應檢附課程表(鐘點費)會議簽到紀錄(出席費)

  1. 研究主持人費

計畫主持人不得在其支領主持人費之計畫內支領其他酬勞費

  1. 兼任研究助理(研究生)之酬勞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六千元;碩士班研究生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博士班研究生未獲博士候選人資格者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已獲博士候選人資格者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四千元。

  1. 農業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由計畫支領任何酬勞

 

Q: 物品核銷規定

A:

  1.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之,如油料、材料、物料、配件,及試驗儀器、藥品等。
  2. 應以採購執行計畫所需之物品為限,避免一般事務性之支出,如照相機、印表機、計算機等
  3. 編列車輛(不包括特殊用途車輛)油料預算應註明車牌號碼,且不得編列私有車輛油料之預算。油料之管理應依車輛管理手冊所定嚴予控管,且計畫預算內列有其車牌號碼者外,餘不得報支。 

國內外差旅費相關QA

Q: 交通費報支有何須特別注意事項?

A:

  •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汽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出差人員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
  •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報支。
  •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Q: 非本機關人員之專案小組成員可否支領差旅費?

A:

(行政院主計處94.12.15處忠三字第0940009158號函)

  1.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規定,以學者專家身分受邀參與會議之個人(包含公務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斟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至參加人員如係由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且屬公差性質,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於服務機關報支出差旅費
  2.  有關已支給差旅費,又提供便餐問題,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規定,出差單位如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故機關如已供膳,應在不重複支給之原則下,核發膳費。

憑證核銷簡化作業

  • 取得營業人提供之電子發票,為節能減碳,不須再影印一份,可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 印刷費報支,無須檢附樣張或樣本;電報費國際電話費之收據,無須註名發報或通話事由。
  • 若已取具收據或發票等原始憑證,足資證明事項經過,開會食用便當者之名單、開會通知等,均可免再併入作為核銷之原始憑證
  • 網路交易未涉及取得統一發票者,得透過網路下載列印支出證明(舉例:Agoda訂房)。
  • 簡化機票款項報支作業: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外籍人士抵臺已有搭機事實,無須再依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附登機證報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