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收支結算
Q: 受查單位配合經費收支查核,應提供哪些資料?
A:
為利經費收支查核作業順遂,建議可先行準備以下資料,若有電子檔可先行寄送給會計師:
- 核定計畫經費及公文(含計畫變更及展延相關公文)
- 會計報告
- 收支專戶
- 收支專帳(如有電子檔建議先行提供)
- 相關核銷經費傳票及憑證
- 財產目錄及相關財產照片(如有資本門補助)
- 政府採購評選及驗收資料(如有政府補助金額逾150萬元且補助金額半數以上者)
- 賸餘款及孳息繳回公文及匯款單
Q:接受農業部多個署補助,應如何開立補助款專戶?補助款專戶孳息應如何處理?
A:
接受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計畫款項僅需開立一專戶,不必按計畫分別開立不同專戶。
專戶所生利息收入,年度利息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應每年整筆繳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其中任一補助或委託機關;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得繼續於專戶內滾存,累計至次年度達三千元以上時,再辦理繳回。
Q:接受農業部補助計畫,帳冊保管有何規定?
A:
- 專冊裝訂,帳簿、報表不得與其他經費憑證混合,並應妥慎保存,以備查核。
- 委託計畫: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期限屆滿後,除有關債權債務憑證及因案應續予保存者外,應函本部報請審計單位同意後始得銷毀。
- 補助計畫:保存及銷毀應依其主管機關(構)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會計制度等)辦理。
(社會團體各項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會計報告表冊,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農業部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計畫執行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Q:接受農業部補助計畫,年度計畫結束經費結報應如何辦理?
A:
計畫執行單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或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將帳目結清,並至農業部網站【首頁/相關網站/主題網站/農業/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登打及列印結束會計報告、配合款實支數明細表及繳款單,並持繳款單經指定通路直接繳入農業部專戶;結束會計報告及配合款實支數明細表第一聯及第二聯用印後儘速函送農業部,未繳送或逾期繳送者,農業部將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農業部為管控計畫執行情形,得衡酌計畫性質,要求計畫執行單位將委辦計畫原始憑證或補助計畫支用單據併同前項結束會計報告函送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