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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法規專區 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107年12月 2026-07-29

核銷項目

簡化後核銷所需資料

說明

臨時酬勞費

()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1. 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人員不得支領臨時工資。

2. 刪除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切結書,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講座鐘點費

1. ()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2. 課程表。

1. 請於領據註明內、外聘 或講座現職服務單位、授課名稱。

2. 同時段多人領取時,請註明原因。

3. 協助教學人員應按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4. 本部人員受邀擔任受補()助單位授課講師之鐘點費,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5. 刪除講座學經歷證明文件或佐證說明、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切結書,回歸「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按內外聘標準計支;以及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差旅費

1. 出差旅費清單(註一)

2. 飛機、高鐵、船舶之票根或購票證明 文件,另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3. 住宿費統一發票或收據。

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網路下載之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始得作為報支憑證。

翻譯費

()據或統一發票 (註一)

1. 請於收()據或印領清冊載明稿件名稱、完稿字數等事項。

2. 刪除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切結書,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口譯費

1. ()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2. 課程表。

1. 請於領據註明內、外聘或講座現職服務單位、授課名稱。

2. 刪除講座學經歷證明文件或佐證說明、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切結書,回歸「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按內外聘標準計支;以及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撰稿費

()據或統一發票 (註一)

請於收()據或印領清冊載明稿件名稱、撰稿字數等事項。

出席費

1. ()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2. 簽到紀錄。

補助機關之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膳費

收據或統一發票,必要時提供人數。

刪除會議用餐者名單、簽到紀錄及開會通知單。

設備費

1. 收據或統一發票。

2. 財產清冊。

 

專案計畫管理費

支出費用明細表。

1. 檢附支出費用明細表辦理結報,相關支用單據(如水、電費收據等)則由受補助單位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9條自行保管。

2. 108年度起增列之「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規定,係為提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之項目,並應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並說明需求原因。

專業服務費

1. ()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2. 學歷證明文件。

1. 薪資收()據或印領清冊應按月編製或清冊格式應註明薪資、服務期間、年終獎金計算方式(含單價、工作月數等)

2. 年終獎金計算應依規定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當年121日仍在職者,始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辦公室租賃補助

1. 收據或統一發票。

2. 租賃證明。

 

宣導費

1. 收據或統一發票。

2.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雜支

()據或統一發票。

 

印刷費

收據或統一發票。

刪除印刷品樣張